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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依民法規定第一順位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由其次親等繼承人辦理繼承者,稱為
1. 代位繼承
2. 概括繼承
3. 共同繼承
4. 隔代繼承
解析:民法1140條: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位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是謂代位繼承。【隔代繼承】是當所有第一順位繼承人(第二代)全部拋棄繼承,由其次親等人(第三代)隔代繼承。
答案:4. 隔代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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