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新好骨力傷害保險附約 (IP)(2%)
投保規定
國泰人壽新好骨力傷害保險附約 | |||||||||||||||
承保對象 | 主契約被保險人。 | ||||||||||||||
保險期間 | 一年期。 | ||||||||||||||
承保年齡 | 0歲~70歲。(可續保至75歲) | ||||||||||||||
附約之附加規定 | 附約之附加規定。 | ||||||||||||||
保額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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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利益
名詞 |
被保險人 | 指於主契約保險單週年日時,保險年齡未達七十六歲的主契約被保險人。 |
醫院 | 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但不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醫療機構。 | |
診所 | 指依照醫療法規定設立並具備開業執照之診所。 | |
醫師 | 指領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 | |
保險年齡 | 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 |
水陸大眾交通工具 | 指領有合法營業執照,在以大眾運輸為目的下定時營運(含加班班次)於兩地間之特定路線,且對大眾開放之水上運行、陸上或地下運行之運輸交通工具。 | |
中華民國境內 | 指台、澎、金、馬等由中華民國政府所管轄之範圍。 | |
意外傷害事故 | 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 |
水陸交通意外事故 | 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在中華民國境內以乘客持票方式(駕駛員及受雇服務於該交通工具之人員不包含在內)開始登上水陸大眾交通工具至完全離開為止,所遭受之意外傷害事故。 | |
火災意外事故 | 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在中華民國境內直接因所處場所遭受火災之意外傷害事故。 | |
重大燒燙傷 | 指「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或「燒燙傷面積達全身百分之二十以上」者(詳如條款附表一) | |
脫臼開放性復位術 | 指符合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ICD-9-CM)手術處置碼79.81至79.89之手術處置。 | |
保險 |
意外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且其身故時之保險年齡大於或等於十六歲者,本公司按本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附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意外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
意外殘廢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條款附表四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本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為準,依條款附表四所列比例計算給付「意外殘廢保險金」。 | |
水陸交通意外事故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水陸交通意外事故,自該水陸交通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且其身故時之保險年齡大於或等於十六歲者,本公司除依條款第十一條約定給付「意外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外,另按本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的二倍,給付「水陸交通意外事故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
水陸交通意外事故第一級殘廢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水陸交通意外事故,自該水陸交通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條款附表四所列第一級殘廢項目之一者,本公司除依條款第十四條約定給付「意外殘廢保險金」外,另按本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的二倍,給付「水陸交通意外事故第一級殘廢保險金」。 | |
火災意外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火災意外事故,自火災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且其身故時之保險年齡大於或等於十六歲者,本公司除依條款第十一條約定給付「意外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外,另按本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給付「火災意外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
火災意外第一級殘廢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火災意外事故,自火災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條款附表四所列第一級殘廢項目之一者,本公司除依條款第十四條約定給付「意外殘廢保險金」外,另按本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給付「火災意外第一級殘廢保險金」。 | |
意外骨折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診所(不含國術館、接骨所)診斷致成條款附表二「骨折別表」(詳如下表)所列骨折項目之一者,本公司按本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乘以「骨折別表」所定給付比例,給付「意外骨折保險金」。 「骨折別表」內所載給付比例僅適用於骨骼完全折斷之情形。如係不完全骨折,其給付比例為完全骨折的二分之一;如係骨骼龜裂者其給付比例為完全骨折的四分之一。 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僅給付一次「意外骨折保險金」。 如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有二處以上骨折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較高比例之「意外骨折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骨折非屬「骨折別表」所列之骨折項目時,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議給付百分比核付「意外骨折保險金」。但其骨折為「骨折別表」內明訂不給付之部位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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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脫臼手術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條款附表三「脫臼別表」(詳如下表)所列脫臼項目之一,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施行「脫臼開放性復位術」治療者,本公司按本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乘以「脫臼別表」所定給付比例,給付「意外脫臼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二項以上脫臼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施行二項以上之「脫臼開放性復位術」治療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較高比例之「意外脫臼手術保險金」,且同一脫臼部位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施行二項以上之「脫臼開放性復位術」治療者,本公司僅給付一次「意外脫臼手術保險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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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蒙受燒燙傷之傷害,於具備治療燒燙傷設備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符合「重大燒燙傷」且其當時之保險年齡小於十六歲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時本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前項「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以申領一次為限。 |
費率表
國泰人壽新好骨力傷害保險附約費率表 (單位:每萬元保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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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類別 | 0~15歲 | 16~44歲 | 45~75歲 |
1 | 42 | 51 | 82 |
2 | 53 | 64 | 103 |
3 | 63 | 77 | 123 |
4 | 95 | 115 | 185 |
5 | 147 | 179 | 287 |
6 | 189 | 230 | 369 |
半年繳費率 = 年繳費率 × 0.52 季繳費率 = 年繳費率 × 0.262 月繳費率 = 年繳費率 × 0.088 元以下四捨五入再乘以保險金額即為應繳保費 |
骨折別表
項次 | 項目 | 完全骨折 給付比例 |
1 | 指骨 | 3% |
2 | 趾骨 | 3% |
3 | 鼻骨、眶骨(含顴骨) | 12% |
4 | 掌骨 | 12% |
5 | 蹠骨 | 12% |
6 | 肋骨 | 20% |
7 | 鎖骨 | 30% |
8 | 下顎(齒槽醫療除外) | 20% |
9 | 橈骨或尺骨 | 30% |
10 | 膝蓋骨 | 30% |
11 | 肩胛骨 | 35% |
12 | 椎骨(包括胸椎、腰椎及尾骨) | 40% |
13 | 骨盤(包括腸骨、恥骨、坐骨、薦骨) | 40% |
14 | 頭蓋骨 | 60% |
15 | 臂骨 | 40% |
16 | 橈骨及尺骨 | 40% |
17 | 腕骨(一手或雙手) | 40% |
18 | 脛骨或腓骨 | 40% |
19 | 踝骨(一足或雙足) | 40% |
20 | 股骨 | 60% |
21 | 脛骨及腓骨 | 60% |
22 | 大腿骨頸 | 80% |
脫臼別表
項次 | 項目 | 給付比例 |
1 | 肩關節 | 20% |
2 | 肘關節 | 10% |
3 | 腕關節 | 10% |
4 | 髖關節 | 30% |
5 | 膝關節(膝蓋骨除外) | 20% |
6 | 踝關節 | 20% |
7 | 足關節 | 20% |
8 | 其他關節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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