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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新寶貝傷害保險附約(A型)(BM1)(1.5%)
投保規定
| 國泰人壽新寶貝傷害保險附約(A型) | |
| 銷售年期 | 一年期,於主契約有效期間內保證續保至主契約週年日被保險人超過23歲終止。 |
| 承保年齡 | 0歲至15歲。 |
| 每次所繳保費限制 | 主、附約保費合計不得低於2000元,但金融轉帳件及自行繳費件不受此限制(月繳第一次須繳2個月保費)。 |
| 保額限制 | 最高2個投保單位。同一被保險人「兒童傷害保險附約」、「新兒童傷害保險附約甲型」、「新兒童傷害保險附約乙型」、「新寶貝傷害保險附約A型」合計投保單位不得超過2單位。 |
| 附加限制 | 本附約與其他主、附約日額累計通算之規定,悉依本公司最新規定辦理。 附約之附加規定。 |
保險利益
| 保險內容 | 身故或喪葬費用、殘廢保險金 | 意外身故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因意外事故蒙受傷害,且自傷害日起180日內身故者,按5萬元(每一投保單位)給付身故保險金,給付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意外殘廢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因意外事故蒙受傷害,且自傷害日起180日內致成殘廢者,按5萬元(每一投保單位)×條款所列殘廢等級比例,給付殘廢保險金。 |
| 訂立或續保本附約時,以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於前項情形,若訂立或續保本附約時被保險人年齡為十五歲者(適用年齡十五歲之費率),且身故時未滿十五足歲者,本公司將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所繳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於訂立本附約時(若投保後曾續保本附約,則指最近一次續保本附約時)至被保險人身故日之本附約已繳保險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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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傷害醫療保險金 |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起180日內,經醫院或診所治療者,依下列二款給付方式擇優給付: 日額給付(最高365日): 每一投保單位之「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為1000元,按1000元(每一投保單位)×實際住院日數給付。 實支實付: 每一投保單位3萬元之「每次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為限,依3萬元(每一投保單位)之限額內按實際醫療費用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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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護病房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醫院加護病房接受治療者,按實際住進加護病房之日數×2仟元(每一投保單位)給付加護病房保險金,但每次事故給付日數最高以60日為限。 | |
| 嚴重燒燙傷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醫院住院診療並診斷符合下列程度之一者,按25萬元(每一投保單位)給付: 二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面積的20%。 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面積的10%。 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臉、眼、耳、鼻、口)功能障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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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度燒燙傷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醫院住院診療並診斷符合下列程度之一者,按10萬元(每一投保單位)給付: 二度燒燙傷面積佔全身面積的10%~20%。 三度燒燙傷面積佔全身面積的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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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醫院燒燙傷病房接受治療時,按2000元(每一投保單位)×實際住進燒燙傷病房之日數給付,但每次事故給付日數最高以60日為限。(若被保險人於同一日內分別住進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治療者,僅得就其中一項病房保險金申請給付。) | |
| 燒燙傷回診保險金 | 被保險人蒙受燒燙傷之傷害,經醫院住院治療後出院者,出院後一年內因前次燒燙傷之原因至醫院或診所接受門診或復健治療時,按500元(每一投保單位)×實際門診或復健次數給付,但每日門診或復健逾一次以上僅以一次計。 |
費率表
(元/每一投保單位)
| 繳別 | 年繳 | 半年繳 | 季繳 | 月繳 |
| 0~15歲 | 560 | 291 | 147 | 49 |
| 16~23歲 | 605 | 315 | 159 | 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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