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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平安保險附約
保險利益
保險期間 | 一年期,本人及配偶不得超過65歲,子女不得超過23歲(被保險人本人及配偶得續保至70歲,子女得續保至23歲) | |||
保險對象 | 被保險人本人,被保險人之配偶,未滿23歲之子女皆可申請附加本附約 | |||
保險範圍 | 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身故,殘廢或醫療時,本公司根據附加項目負給付之責 | |||
保險 給付 |
傷害身故全殘保險金 | 保額一倍 | ||
傷害殘廢保險金 | 按 保額 × 殘廢等級比例 給付 | |||
傷害醫療保險金 (得選擇附加甲,乙) |
(甲) | 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 (最高90日) |
按所投保之住院醫療日額 × 實際住院日數給付 最低500元,最高4000元,日額1000元(不含)以上,以傷害死殘保險金千分之二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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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 每次傷害醫療保險金 | 按所投保之每次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為上限,於限額內按實際醫療費用給付 最低3萬元,最高20萬元,限額5萬元(不含)以上者,不得超過傷害死殘保險金額之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