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關於我國稅法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自民國96年5月報稅起,納稅義務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每人全年所繳的健保費,仍受保險費列舉扣除額上限($24,000元)的限制
B.若要保人將人身保險契約中途解約,依所得稅法規定,以往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利用解約保單所列舉扣除的保費支出,須在解約後補繳稅款
C.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指定受益人所領取之保險金額,不列入遺產稅計算
D.自104年申報103年度所得基本稅額開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中,屬於死亡給付部分,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330萬元以下者,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
解析:*自104年申報103年度所得基本稅額開始,該稅經調整後提高保險死亡給付之免稅額度為:「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個人的基本所得額。」
*本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3000萬元(104年起申報為3,330萬)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
*根據所得稅法第17條,有關列舉扣除額中,保險費之規定:「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4000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保險法第112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約 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指定受益人所領取之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金額及互助金,其金額不得列入遺產總額與稅賦計算。
*人身保險若中途解約,依所得稅法規定,以往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利用解約保單所列舉扣除的保費支出,須在解約後補繳稅款。
答案:A.自民國96年5月報稅起,納稅義務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每人全年所繳的健保費,仍受保險費列舉扣除額上限($24,000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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