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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保險法」第123條第2項規定,投資型保險契約之投資資產,非各該投資型保險之何人不得主張,亦不得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A. 受益人
B. 要保人
C. 被保險人
D. 保險人
解析:投資型保險契約之投資資產,非各該投資型保險之受益人不得主張,亦不得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A. 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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