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2
42.下列有關保險法第116條復效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
A. 約定復效之期限,自停止效力之日起不得低於2年
B. 停效後超過6個月之復效,於保險人同意並經要保人繳清欠繳保險費、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恢復效力
C. 停效後6個月內之復效於要保人繳清欠繳保險費、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恢復其效力
D. 停效後超過6個月之復效,如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之情形者,保險人得拒絕其復效
解析:如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達拒保」之情形者,保險人才可以拒絕其復效:選項中,沒有寫到「達拒保」,所以不能選月”後”,如何辦理復效】
答案:停效後超過6個月之復效,如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之情形者,保險人得拒絕其復效
推薦閱讀
👉人身保險考試時間表 : 壽險考試、產險考試、外幣考試、投資型考試
⭕壽險考試心得分享 : 人身保險、財產保險、外幣收付、投資型
👉保險證照找憲哥題庫網頁地圖
⭕人身保險題庫
👉財產保險業務員題庫
⭕外幣考試題庫
👉投資型題庫
⭕蝦皮賣場 : shope.ee/6AIEmQMIp3
👉憲哥賣場(優惠): https://paallpass.com/shop/
⭕綠界金流第三方支付 : 信用卡、銀行轉帳付款
👉解鎖題庫請加~保險考照找憲哥LINE@ : @dbq4395j
或點網址https://lin.ee/PWQbi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