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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下列有關保險法第116條復效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
A. 約定復效之期限,自停止效力之日起不得低於2年
B. 停效後超過6個月之復效,於保險人同意並經要保人繳清欠繳保險費、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恢復效力
C. 停效後6個月內之復效於要保人繳清欠繳保險費、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恢復其效力
D. 停效後超過6個月之復效,如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之情形者,保險人得拒絕其復效
解析:如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達拒保」之情形者,保險人才可以拒絕其復效:選項中,沒有寫到「達拒保」,所以不能選月”後”,如何辦理復效
答案:D. 停效後超過6個月之復效,如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之情形者,保險人得拒絕其復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