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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下列何者屬於投資型保險商品範圍,由保險人接受要保人以保險契約委任全權決定 運用之投資標得之運用範圍:
A公債、國庫券B台灣存託憑證C外國有價證券D結構型商品
- BCD
- AC
- ABC
- ABD
解析: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11條)保險人接受要保人以保險契約委任全權決定運用標的者, 其運用範圍以下列為限: 、銀行存款。二、公債、國庫券。三、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 單、銀行承兌匯票、金融機構保證商業本票。四、公開發行之公司股票。五、公開發行之有 擔保公司債,或經評等為相當等級以上之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 憑證及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七、台灣存託憑證。八、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受益 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九、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不動產投 資信託受益證券。十、外國有價證券。十一、證券相關商品。十二、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 標的。第十項外國有價證券,以下列各款為限:一、 外國中央政府發行之公債、國庫券。 二、外國銀行發行之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浮動利率中期債券。三、外國證券集中交 易市場、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公司債。四、境外基金。五、美國聯邦國民抵押貸款協會…
答案: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