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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鍾福特定傷病終身保險 E8 (2.25%)
投保規定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銷售年期 | 10、15、20年期 |
承保年齡 | 10、15年期:0~50歲;20年期:0~45歲。 |
繳費方法 | 年繳、半年繳、季繳和月繳 (首期保費限以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信用卡轉帳、匯款或支票繳交;續期保費限以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信用卡轉帳或自行繳費繳交) |
每次所繳保費限制 | 主、附約保費合計不得低於2,000元,但金融轉帳件及自行繳費不受此限制。(月繳第一次須繳2個月保費) |
無體檢投保規定 | 重疾部分之危險保額,需依投保金額×當年度重疾危險係數之額度,納入三年內免體檢通算。 |
保額限制 | 最低30萬,最高承保限額:500萬。( 註:法定年齡未滿15足歲者,投保始期自90年7月11日起,法定年齡15歲時之累計身故(壽險+意外險)保額限650萬 ) |
壽險保額通算 | 以保額0.5倍納入壽險保額通算。 |
附約之附加規定 | 詳附約之附加規定。 |
保險內容 | 特定傷病保險金 | 被保險人經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特定傷病者,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後契約即行終止。給付金額如下: 罹患第一類特定傷病:1.5倍保額 罹患第二類特定傷病:下列兩者金額較大者 (a) 1倍保額 (b) 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為準,按年繳繳費方式無息計算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第二類特定傷病診斷確定日」或「繳費期間屆滿日」二者較早屆至之日止,所應繳保險費總額的1.06倍 |
繳費期間內罹患特定傷病者,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併入特定傷病保險金內給付 | ||
第一類特定傷病:腦中風、癱瘓、阿爾茲海默氏症、帕金森氏症、嚴重頭部創傷、肌肉營養不良症、急性腦炎、運動神經元疾病 | ||
第二類特定傷病:癌症、心肌梗塞、冠狀動脈繞道手術、慢性腎衰竭(尿毒症) 、重大器官移植手術、心臟瓣膜手術、主動脈手術、重度燒燙傷、再生不良性貧血、脊髓灰質炎、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病毒性猛爆性肝炎、多發性硬化症、慢性肝病合併肝衰竭、肝硬化症合併肝衰竭、腦血管動脈瘤手術、克隆氏病及潰瘍性結腸炎、良性腦腫瘤、重度類風濕性關節炎、全身性紅斑狼瘡併狼瘡性腎炎 | ||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以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為準,按年繳繳費方式無息計算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繳費期間屆滿日」二者較早屆至之日止,所應繳保險費總額的1.06倍,給付身故保險金。 | |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小於16歲前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小於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 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大於等於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予受益人。 前項「所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第二項「加計利息」,係以「所繳保險費」為基礎,以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五,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自保險費應繳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止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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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殘廢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以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為準,按年繳繳費方式無息計算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或「繳費期間屆滿日」二者較早屆至之日止,所應繳保險費總額的1.06倍,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 |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小於16歲前致成條款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前項「所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第二項「加計利息」,係以「所繳保險費」為基礎,以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五,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自保險費應繳日起至被保險人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止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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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末期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符合生命末期狀態者,本公司以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為準,按年繳繳費方式無息計算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生命末期狀態診斷確定日」或「繳費期間屆滿日」二者較早屆至之日止,所應繳保險費總額的1.06倍,給付生命末期保險金。 | |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小於16歲前符合生命末期狀態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生命末期保險金,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前項「所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第二項「加計利息」,係以「所繳保險費」為基礎,以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五,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自保險費應繳日起至「被保險人生命末期狀態診斷確定日」止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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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壽保險金 |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99歲之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時,以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為準,按年繳繳費方式無息計算自契約生效日起至「繳費期間屆滿日」止所應繳保險費總額的1.06倍,給付「祝壽保險金」。 | |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符合各項之給付條件時,本公司僅給付被保險人其中一項保險金後,契約即行終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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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規定 |
因本險無解約金(解約退未到期保費),故不得辦理展期、繳清、變更年期及增購等保全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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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費規定 | 自動轉帳(1%)、國泰世華信用卡轉帳(1%)、扣薪件(A7、A8一律3%)、業(行)專轉帳(一律1%)、自行繳費折減(0.5%,但最高折減金額不得超過400元且月繳件無折減)、適用集體彙繳件、無高保費折減。 | |
特別承保規定 | 本險承保之弱體採短期加費型,給付各項保險金時,其保險金給付內容若含有應繳保費總額時,則應繳保費總額不包含弱體承保之加收保費部分。 | |
※如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小於16歲前身故、完全殘廢或達生命末期時,其給付之所繳保費加計利息則包含弱體承保之加收保費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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