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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真愛守護防癌定期保險 J3 (2.25%)
投保規定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繳費年期 | 10、15、20年期。 |
保險期間 | 70、75歲滿期。 |
繳費方法 | 限月繳 (首期保費限以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信用卡轉帳、匯款或支票繳交;續期保費限以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信用卡轉帳或自行繳費繳交) |
每次所繳保費限制 | 保費合計不得低於2,000元,但金融轉帳件及自行繳費件不受此限制。(月繳第一次須繳2個月保費) |
無體檢投保規定 | 癌症部分之危險保額,需依投保金額×當年度癌症危險係數之額度,納入三年內免體檢通算。 |
保額限制 | 最低30萬,最高承保限額:100萬。(保額以每十萬元為單位) |
承保年齡 | 如附表一。 |
壽險保額通算 | 以保額0.5倍納入壽險保額通算。 |
附約之附加規定 | 本險可附加新安宜保險費豁免附約(限15、20年期且要、被保險人不同一人方得附加)、新關懷保險費豁免附約(限15、20年期且要、被保險人不同一人方得附加)。 |
名詞定義 | ||
癌症 | 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起或復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以後,經醫院醫師藉由病理檢驗診斷確定人體組織細胞有惡性細胞不斷生長、擴張及對組織侵害的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且確定符合行政院衛生署最新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類於惡性腫瘤或原位癌之疾病。 | |
低侵襲性癌症 | 原位癌、第一期前列腺癌、甲狀腺微乳頭狀癌、皮膚癌,但第二期(含)以上惡性黑色素瘤除外。 | |
侵襲性癌症 | 指前項「低侵襲性癌症」以外之其他癌症。 | |
特定癌症 | 食道惡性腫瘤、胃惡性腫瘤、肝及肝內膽管惡性腫瘤、胰惡性腫瘤、氣管、支氣管及肺之惡性腫瘤、子宮頸惡性腫瘤。 | |
初次診斷確定罹患 | 指被保險人投保前未曾罹患癌症,而於條款約定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的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第一次診斷確定罹患癌症者。 | |
月繳應繳保險費總額 | 指以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為準,按月繳繳費方式,無息計算下列期間所應繳保險費總額: (1)給付「滿期保險金」時: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原定繳費期間屆滿日止。 (2)給付「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時: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初次診斷確定罹患低侵襲性癌症日」或「原定繳費期間屆滿日」二者較早屆至之日止。 (3)給付「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時: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初次診斷確定罹患侵襲性癌症日」或「原定繳費期間屆滿日」二者較早屆至之日止。 (4)給付「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時: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或「原定繳費期間屆滿日」二者較早屆至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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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內容 | 初次罹患 低侵襲性 癌症保險金 |
被保險人經醫院醫師初次診斷確定罹患「低侵襲性癌症」者,本公司按初次診斷確定罹患時,下列各款方式給付「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一、第一保險單年度:月繳應繳保險費總額。 二、第二保險單年度起,按下列二目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較大者: (一)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 (二)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費的十二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經醫院醫師初次診斷確定罹患「低侵襲性癌症」者,本公司仍按前項之計算方式給付「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最多以給付一次為限。 |
初次罹患 癌症保險金 |
被保險人經醫院醫師初次診斷確定罹患「侵襲性癌症」者,本公司按初次診斷確定時,下列各款方式給付「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但被保險人曾申領「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者,應扣除之。 一、第一保險單年度:月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三倍。 二、第二保險單年度起,按下列二目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較大者: (一)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 (二)月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 (不另退還未到期保險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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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罹患 特定 癌症保險金 |
被保險人自第二保險單年度起,經醫院醫師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特定癌症」者,本公司除依前條約定給付「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外,另按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給付「初次罹患特定癌症保險金」。 | |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月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給付「身故保險金」。 (不另退還未到期保險費)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小於十六歲前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所繳保險費」,指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迄被保險人身故日止,所繳之保險費;「加計利息」,係以「所繳保險費」為基礎,以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五,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自保險費應繳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止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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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殘廢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月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條款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之完全殘廢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殘廢保險金。 (不另退還未到期保險費)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小於十六歲前致成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前項「所繳保險費」,指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迄被保險人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止,所繳之保險費;「加計利息」,係以「所繳保險費」為基礎,以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五,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自保險費應繳日起至被保險人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止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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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期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在保險單上所載保險期間屆滿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月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給付滿期保險金。 | |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符合除「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以外之給付條件時,本公司僅按其中一項約定給付,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
保全規定 | 辦理繳清保險 | (詳細內容請參閱條款)
繳清後保額按比例減小。(原險型) |
※本險不得辦理展期、變更年期及增購等保全變更 | ||
保費規定 | 自動轉帳(1%)、國泰世華信用卡轉帳(1%)、扣薪件(A7、A8一律2%)、業(行)專轉帳(1%)、集體彙繳件(5~19人可享折減1.5%;20人以上可享折減2%)、無高保費折減、無自行繳費折減。。 | |
特別承保規定 | 本險承保限強體;其他若因核保需要,亦得要求做必要體檢。 | |
泰贈點紅利積點回饋 | 第一保單年度,依當年度主附約實收保費,每200元回饋泰贈點1點予要保人;如並以國泰世華銀行轉帳繳交保費者,前三保單年度,每年改依當年度主附約實收保費,每200元回饋泰贈點2點予要保人。(公司保留調整內容之權利) |
保險年期 | 70歲滿期 | 75歲滿期 | ||||
繳費年期 | 10年期 | 15年期 | 20年期 | 10年期 | 15年期 | 20年期 |
承保年齡 | 0~55歲 | 0~50歲 | 0~45歲 | 0~55歲 | 0~55歲 | 0~50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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